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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化建设

企业信息化建设

2019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补贴

一、企业信息化资助的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者已建设运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他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所谓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企业组织实施的以企业流程(优化)重组为基础,在一定深度和广度上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控制和集成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ERP、OA、PLM、PDM、CRM、MIS和HR等项目,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所谓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是指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认定,专门为中小微企业实现信息化应用,提供包括前期咨询、应用期间软硬件运营支撑及后期的升级维护等一系列服务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二、企业信息化资助的条件
(一)申报资助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必须是从2014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验收,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并已在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备案;
3.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管理规范;
4.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5.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6.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申报资助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申报项目建设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按照《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试行标准》认定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
2.申报项目升级改造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认定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且在获得首次补助后,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资助。

三、企业信息化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范围
1.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范围:为实施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和实施服务费等四个方面。
2.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范围: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及机房建设等四个方面。
(二)资助标准
1.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zui高不超过30%进行补助,且总补助额zui高不超过75万元。其中,实施服务费zui高按30万元列入投资总额计算。
2.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标准:按照申报企业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zui高不超过50%进行补助,且总补助额zui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企业信息化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2.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①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与zui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5.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核原件存复印件)以及对应的验收报告(需双方签字盖公章,核原件存复印件)和发票;
6.软件供应商相关资质文件(如双软认定证书,代理、销售某软件产品的授权证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等);
7.社保部门提供上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如缴纳社保费用清单或发票,能清晰体现在职职工人数,核原件存复印件);
8.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2);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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